Fwd: 美國結婚,但台灣未登記,這樣的婚姻有效嗎?
兩人只在美國有結婚登記,卻沒在台灣登記,這樣兩人的婚姻在台灣會有效力嗎? 我國人民與外國人結婚是否適用上述我國人民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結婚的規定(註)?應分別論之。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註: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我國係採取儀式婚主義。從而結婚之形式要件有二,其一為公開儀式,其二為二人以上證人。
所謂公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所謂二人以上證人,祗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負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參照)。而婚姻之要件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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