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用工應付雙倍工資
據新華社電 近年來,「討薪」「維權」已成為老百姓熱議的話題,也是令很多企業頭疼的問題。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勞動者權益?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歸納總結了在日常審理工作中較為常見的勞動者維權案例,通過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帶薪年休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案件的分析解讀,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用工,工資付雙倍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壓閥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在被告處工作至 2016 年 3 月份,被告為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官提醒,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不簽合同時,要及時申請仲裁。其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不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仲裁時效。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應予保護 被告劉林自 2013 年到原告廣告公司工作至 2015 年 6 月份,工作期間,被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原告也未為被告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份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原告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臨河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法官提醒,帶薪年休假工資作為勞動報酬的一種,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如不能及時安排休假,也要足額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付賠償金 原告趙冰於 2013 年 5 月 1 日到被告某銷售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次合同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