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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裡的慢性殺手:「遷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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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怒是「明明不是你做的事,不是你的錯,你卻要承擔對方生氣、暴躁的後果。」 現在人普遍受到生活壓力,往往把怨氣、不滿,發洩在覺得是「自己人」的身上,但他們常不覺得這有什麼。因為越親近的人,越要無條件接受真實的自己,但通常這樣的「真實」都是負面情緒、不好的自己。這種「遷怒」的行為也會演變成感情的殺手。很多人也會用冷暴力來面對另一半,有什麼不愉快也不說,逃避溝通,對方也猜不到。於是不願意溝通的結果,當然對方永遠也猜不到你有什麼問題或困難。 你不覺得很納悶嗎?為什麼,最親密、親近的人,往往要承受這些「莫須有」的憤怒,好端端的,你就要接受他發洩壞脾氣。如果你脾氣好一些,你可能選擇接受、不計較,體諒他,但如果你個性比較衝,你可能也會跟他吵起來。  仔細想想,遷怒也像是一種情緒勒索,你用你的情緒、發洩在對方身上,逼他要去承受。不也是很不公平的事嗎?有些人因為愛你,所以忍受、包容,但不代表他們的內心不會因為你的一句氣話而受傷。如果他一直受傷,會不會有一天他對你的愛就慢慢消失了? 但是,一次兩次…一直到無數次,總會有一天,對方放棄了。你認為你沒有做錯事,你沒有劈腿、沒有對他不忠,為什麼他不願跟你溝通了、不再愛你了?因為他累了。這樣,值得嗎? 一段感情絕對不是一瞬間死亡的,一定是漫長的累積。一個人不愛你,也不會是剎那的決定,而是他不願再忍受,他累了。奉勸各位,不要成為殺死自己感情的兇手,請改掉「遷怒」這個壞習慣吧! -------------------------------------------------------------------------------------------------------------------------------------- 感情諮詢 婚姻諮詢    

安全感,是自己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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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上幸福的婚姻何其相似,一生一世一雙人總是多數戀人都想達到的境界。不管是在你的婚姻裡,還是在生活裡,都會讓你有些承受不起。 不要以為命運不可操控,也不要以為人定勝天是喊著玩兒的,我們自己是可以不把自己的婚姻愛情交給命運來安排的。幸福與否是我們自己要去努力的。現在很多女人以為嫁給富豪,去當豪門媳婦就可以坐享清福了。 這實際上是一種好吃懶做,想找一張長期飯票的思想。 總結起來就是很危險。 一個女人一旦在經濟上完全依靠男人,就會成為男人的附庸,完全沒有了說話的權利。 所以為了讓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活得更有尊嚴和地位,女人不管自己是做什麼工作,也不管工作能賺多少錢,只要能夠自食其力,不總是伸手向男人要錢就是最好的。還有很多女人為了家庭、孩子和丈夫放棄了自己的工作,在家裡做一個全職太太。 儘管女人可以說我是在為老公付出,但是你沒有收入也還是會讓自己的付出顯得很蒼白。 普遍的人都覺得女生太胖不好看。 但是如果那個胖女人是一個很自信的胖子,你就會從她的身上感受到快樂,甚至會去欣賞她除了胖以外的其他優點。 所以自信對女人來說本身就是一種讓人無法抗拒的魅力。 有句話是,如果你自己都不愛自己,自己都不認可自己,那麼你怎麼來讓別人愛你和認可你呢。 當然你一定要認清這樣一個事實,自信不僅僅建立在外表上,還需要內涵、修養、品德的映襯。 舉止優雅的女性比漂亮的女性更有韻味,溫文爾雅的女性比潑辣幹烈的女性更能讓人接受。 提升自己的修養,也許是每個婚後女性不能停止的一門功課。 兩個人成了家之後,大事小事兒都要兩個人商量著解決。雞毛蒜皮的小事最好不要太計較,太挑剔。 雖然有些話是說吵架有時候是情趣,但是一天吵架吵不散,兩天吵吵不散,吵個半個月半年的,肯定要散。 試想一下假如抱怨和嘮叨常在耳邊迴響,又如何能快樂起來呢。 過多的無謂爭吵,久而久之感情不僅不能升溫,還可能導致愛情消失、親情冷卻。! -------------------------------------------------------------------------------------------------------------------------------------- 感情諮詢 婚姻諮詢    

雖然我們說好要一起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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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七點15分,他睡眼惺忪穿著一件破T shirt配四角褲,坐在餐桌旁邊喝咖啡邊滑手機,然後下一秒,瞬間清醒。 分手一年的女友,居然在國外結婚了,對像就是當時介入的老外。 FB照片裡,前女友幸福的與那只金毛怪深情對望,對,叫人家金毛怪很沒風度,但他真的無法冷靜稱他Patrick,照片上朋友祝福的336個贊像是狠狠打了他336個耳光。 女友提分手的時候,他信誓旦旦她終有一天會後悔,「老外哪會跟妳真心?妳瘋了嗎?」他氣得在她前面摔爛兩人所有的相框,飛出的壓克力在他腿上刮了一道小傷口,滲了血,隱藏在稀疏的腿毛裡。 他哪裡想得到,自己慫恿女友一起留學,幫女友寫一堆paper,下一步就要回台灣提親買房,結果女友卻說她不能一起走。 「妳會後悔的。」最後一面,他不知道該如何挽留,只說了這麼無力回天的一句。那也是他們之間最後的道別。 回程班機上,他對外界幾乎沒有知覺,甚至不知何時已然起飛。他要自己閉上眼,說服自己一路睡回台灣就會沒事,卻在迷離的夢境中失控哭醒,她的臉在一萬公尺高空再度拋棄了他。 作為一個男人,他真的不想這樣示弱,但眼前的每個畫面卻不由自主的都是她,她調皮搗蛋做鬼臉的表情,她傻傻在電影院前等著他的身影,她在醫院裡虛弱無助的樣子,她在他懷裡像是擁有了全世界的神情.....有次流感高燒,她曾趴在他身上焦急地說,「你不可以先死掉,沒有你我該怎麼辦?」當時病得要死的他,感覺自己只剩下滿腔愛情是活的。 其實他明明希望她過得好。其實他明明比任何人都希望她能夠在離開他之後,真的得到幸福。其實他明明愛她愛到願意承擔所有心碎,甚至流下所有眼淚。可是此刻,他卻覺得全世界都遺棄了他。好像他其實是美好童話故事裡唯一多余的破壞者。 他找出她的電話,按下通話,他想咆哮,想讓她知道她有多麼殘忍,想讓她意識自己被她傷得多不堪。 「Jon?是你嗎?」電話那頭是她熟悉的聲音。 「…….」他的心跳得好快,情緒極其激動,幾秒後他想干脆掛掉電話。 「Jon,謝謝你打來。」她開了口,在他掛斷之前。 「這一年我每天都覺得很對不起你,我錯了,是我傷害了你。」她在電話那頭哽咽了,他幾乎可以想像她腫腫的雙眼,和紅紅的鼻尖。 沉默了半晌。 「妳..........他有好好照顧妳嗎?」他終於開口。 「嗯,他對我很好。」 他一時不知該說什麼,「他有每個月幫妳煮紅豆湯嗎?」 「嗯。」 「那他知道打雷之後要緊緊抱住妳嗎?」 「嗯

簽訂預售契約時,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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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最後附記之簽約注意事項二、契約審閱: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有明訂。 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因此,消費者於簽訂預售契約前,可擁有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使消費者自己或經由他人之協助,可以充份了解契約內容,明白其間之利害關係。 另消費者對於不公平或不利之契約條款,亦得要求修改,此即為契約修改權,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1條: (刪除) ----------------------------------------------------------------------------------------------------------------------------------------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電話諮詢 免費法律LINE諮詢 免費法律線上諮詢    

購買預售屋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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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預售屋,係指建商與買主簽訂契約,由建商提供材料並負責建築完成,買方則依契約支付價金,其性質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因預售屋係雙方簽約後才開始興建,其非如成屋買賣係就已建築完成之房屋作為買買標的,故購買預售屋應注意之風險如下: 一、慎選建商:  最好選擇商譽良好、推案經驗豐富之建商,以免建商係「一案公司」,造成未來投訴無門。 二、了解預售屋所在地之使用分區:  買方欲瞭解預售屋所在地之內容,首應瞭解其使用分區,方法為至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工務局)的公開閱覽時查閱;或向都市計畫單位申請分區使用說明書,瞭解土地使用分區後即可知建商使用土地有無違法,並瞭解分區容積率、建蔽率之規定與建築面積符合與否。 三、查看建造執照: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銷售。 四、注意契約內容: 如坪數面積短少、稅費問題、施工品質問題、停車位問題、完工期限的糾紛、公共設施使用等。必要時,亦可請律師協助審閱內容,以保障權益。 五、收集保留所有預售廣告:  因賣方必須保證廣告之真實,且廣告將成為契約之一部份。 六、注意建商所使用之材料:  如:鋼筋有無未受輻射污染之證明,是否使用海砂。 七、建商有無擅自變更設計或隔間:  為避免所買房屋不符合需求,應注意建築物之設計圖及建商是否按圖施工。 八、注意管線及樑柱之位置:  為免管線及樑柱造成裝潢或空間利用之障礙,可預先探詢管線路徑、樑柱位置、粗細。 九、妥慎保管預售契約及相關單據: 預售契約可自行保留,毋須交回給建商。各項繳費單據亦應留存,以免爾後遭逢糾紛時無法舉證。 ----------------------------------------------------------------------------------------------------------------------------------------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電話諮詢 免費法律LINE諮詢 免費法律線上諮詢    

認識不動產及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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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與其定著物兩種。土地指一定之地表及地上地下之一定空間。定著物者,則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具有獨立之使用價值者,如房屋、廠房、水塔、橋樑等。民法就不動產之特別規定如下: 1、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2、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此,於買賣房地,移轉所有權時,應注意擬具書面契約,並至地政機關辦妥移轉登記(即俗稱之過戶),才算完成所有程序。 ※民法§七百五十八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七百六十條:  (刪除) ----------------------------------------------------------------------------------------------------------------------------------------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電話諮詢 免費法律LINE諮詢 免費法律線上諮詢